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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辩论活动】中介炒房合同被判无效合理吗? [打印本页]

作者: 童心无邪    时间: 2017-4-11 21:28
标题: 【辩论活动】中介炒房合同被判无效合理吗?

  最近,一起民事法律判决引发了非常大的关注,被称为“中介炒房首判”。房产中介从业者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加价卖房给第三方,“低买高卖”。卖房人发现之后不愿意履行合同了,纠纷闹上法庭。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则判决合同不成立,理由是合同中的买房人一方(房产中介人员)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很多人为判决拍手叫好,希望可以震慑炒房者。也有人怕卖房者会因此肆意反悔。到底该如何看待呢?

作者: xjdlt    时间: 2017-4-11 21:54
还应当罚款才好!
作者: St.Winfield    时间: 2017-4-11 23:18
感觉有可能有后续爆料,目前持中立态度
作者: YL186012505    时间: 2017-4-11 23:56
房屋中介要有职业道德操守  国家应该出立专门的法律来制裁恶意炒房者
作者: a8a8581    时间: 2017-4-12 06:29
房产中介人员应该是有严格的职业道德要求的,忠实于客户,所以法院的判决合理。
作者: lk09029    时间: 2017-4-12 07:11
如果是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应该是“一个愿买,一个愿挨!”,但作为普通老百姓,还是希望吃亏的不是普通的工薪阶层,所以法院的判决是大快人心的!
作者: ots001    时间: 2017-4-12 08:26
挺讨厌中介的,炒高房价都是他们推波助澜,判决合理
作者: chenfengyy    时间: 2017-4-12 08:33
总结一下合同无效的三个理由:

第一是,合同有违公平交易,会扰乱市场秩序。‘被告(本案中的卖房者)允许原告(本案中的买房者)将该房屋过户给第三方名下,并配合过户一切手续,配合原告看房’的约定,将导致最终的买受人非本案原告,此约定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更有可能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借此倒卖房屋。”

第二是本次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例中的理由,签订合同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具体说来——“(合同中的买房者)签订该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售他人,并非要购买被告名下的涉诉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

第三则是,房产中介人员或者说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该是有着严格的职业道德要求的,忠实于客户,不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他们不能违背这样的职业义务。

这三大理由中,最坚实的一条是违背房产中介的职业道德

三大理由中,前两条有一定的争议性。比如,理由一中的相关判决认为“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这个观点显然和理由二有冲突性。而对于“真实意思”表示这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在其财新的专栏里也提出质疑,认为这个“真意”应是双方共同的意图,不是一方所独有的私下盘算。中介的身份对于双方真实意图表示没有影响。

第三条理由,则最为坚实,聚焦于中介这个特殊的身份。事实上,省去了中介二字,而直接说炒房合同无效。这样确实会让人担忧,认为给了卖房者钻空子的空间,比如签订好的合同,卖房者发现房价涨了,后悔了,遂找“炒房”这个理由来撕毁合同。事实上,普通人的房屋买卖,不管是不是以“炒”为目的,都属于合同自由的范畴。但是,中介或者说房地产经纪这个职业绝对是具有特殊性的。如前文所说,他们具备比一般人要多太多的信息和资源,一旦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那么,对于其他主体来说是极其不公的,也很容易侵犯到其他主体的利益。因此,应该禁止他们参与到“炒房”之中。

中介炒房合同纠纷中,不少人可能会质疑卖房者毁约,看到房子卖高价就后悔了,而当初他们在签约的时候可是自愿的,不可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问题就在于,中介“买房人”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得知卖房人急于卖房筹钱等信息而杀价,也可能会和这起房屋买卖的实际中介(注:中介买房人不会犯自己代理自己的错误,不然这个合同可以直接判无效,所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他们会以普通买房人的身份出现,而这单买卖的中介另有其人)串通,让卖房人误以为自己所签订的价格是一个公道的市场价格,实际并非如此,甚至在合同中留下不少有利于自己但是卖家浑然不觉的后门来。
作者: mankankan001    时间: 2017-4-12 08:49
房子就是这样被他们抄起来的  
作者: tuikai365    时间: 2017-4-12 09:17
法院的判决合理
作者: strangersex    时间: 2017-4-12 09:32
现阶段法律还不健全,漏洞百出,才有人会钻空子~
作者: 独处家中    时间: 2017-4-12 10:12
房产中介它只是一个想挣钱的部门,它倒腾不合法的房子也是为图钱,所以当它买卖不合法的房子被法院判决合同不合理也很正常!
作者: xjdlt    时间: 2017-4-12 10:14
付的有中介费用,还搞虚假合同,昧着良心赚钱,相当于诈骗!
作者: 寒江逝    时间: 2017-4-12 10:58
中介炒房合同纠纷中,不少人可能会质疑卖房者毁约,看到房子卖高价就后悔了,而当初他们在签约的时候可是自愿的,不可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问题就在于,中介“买房人”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得知卖房人急于卖房筹钱等信息而杀价,也可能会和这起房屋买卖的实际中介(注:中介买房人不会犯自己代理自己的错误,不然这个合同可以直接判无效,所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他们会以普通买房人的身份出现,而这单买卖的中介另有其人)串通,让卖房人误以为自己所签订的价格是一个公道的市场价格,实际并非如此,甚至在合同中留下不少有利于自己但是卖家浑然不觉的后门来。
作者: rylae    时间: 2017-4-12 12:25
市场经济下,是法无禁止就可以去做。我认为合理。至于法律如何来判,那由法院说了算。
作者: 更热    时间: 2017-4-12 16:48
房产中介人员应该是有严格的职业道德要求的,忠实于客户,所以法院的判决合理。
很多房产中介都是低买高卖,就是他们把房地产行业搞得乌烟瘴气,钻了国家的空子,坑害了老百姓,他们受到打击是维护了国家和老百姓的利益,是天经地义,大快人心,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为法院点赞。
作者: xb4414xb    时间: 2017-4-12 18:19
应该尊重法院的判决。房价攀高与他们有很大关系。
作者: zlttsy    时间: 2017-4-12 19:14
买卖是双方自愿的 毁约的这种人就是小人 一点诚信都没有 也只有某国现在这样的体质才会这样判 惯着这帮不要脸 顺便说下 炒房 我呸 房价是谁炒上去的 地皮得钱就能占一个楼盘的百分之40以上 在加上税 以及银行贷款等等 百分之7  80的钱都被某某某赚去了 还说老百姓炒房 不要脸呀
作者: 性8客高    时间: 2017-4-12 19:17
就是因为房产中介低买高卖所以也是现在房地产也混乱的原因之一
作者: 性8客高    时间: 2017-4-12 19:17
就是因为房产中介低买高卖所以也是现在房地产也混乱的原因之一
作者: 性8客高    时间: 2017-4-12 19:17
就是因为房产中介低买高卖所以也是现在房地产也混乱的原因之一
作者: 性8客高    时间: 2017-4-12 19:17
就是因为房产中介低买高卖所以也是现在房地产也混乱的原因之一
作者: sex159753258    时间: 2017-4-12 19:49
中介没什么操守,赚钱第一。
作者: bdw1    时间: 2017-4-13 01:35
房产中介人员应该是有严格的职业道德要求的,忠实于客户,所以法院的判决合理。
作者: 611628    时间: 2017-4-13 09:01
 第一,从法律上来看,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中介机构做的是一单子买卖,一定要对买卖双方如实披露信息,充分尊重买卖双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自买自卖”,同时代理买卖双方,在代理法上是不被允许的,这一点,《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有明文规定。
  第二,该合同并没有完全体现卖家的真实意思,卖家是要把房子彻底卖给一个买主,没想到中介还不是终端买主。这也是违背法律的。
  另外,这种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因此依法不予保护。
作者: chenfengyy    时间: 2017-4-13 09:02
总结一下合同无效的三个理由:

第一是,合同有违公平交易,会扰乱市场秩序。‘被告(本案中的卖房者)允许原告(本案中的买房者)将该房屋过户给第三方名下,并配合过户一切手续,配合原告看房’的约定,将导致最终的买受人非本案原告,此约定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更有可能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借此倒卖房屋。”

第二是本次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例中的理由,签订合同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具体说来——“(合同中的买房者)签订该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售他人,并非要购买被告名下的涉诉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

第三则是,房产中介人员或者说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该是有着严格的职业道德要求的,忠实于客户,不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他们不能违背这样的职业义务。

这三大理由中,最坚实的一条是违背房产中介的职业道德

三大理由中,前两条有一定的争议性。比如,理由一中的相关判决认为“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这个观点显然和理由二有冲突性。而对于“真实意思”表示这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在其财新的专栏里也提出质疑,认为这个“真意”应是双方共同的意图,不是一方所独有的私下盘算。中介的身份对于双方真实意图表示没有影响。

第三条理由,则最为坚实,聚焦于中介这个特殊的身份。事实上,省去了中介二字,而直接说炒房合同无效。这样确实会让人担忧,认为给了卖房者钻空子的空间,比如签订好的合同,卖房者发现房价涨了,后悔了,遂找“炒房”这个理由来撕毁合同。事实上,普通人的房屋买卖,不管是不是以“炒”为目的,都属于合同自由的范畴。但是,中介或者说房地产经纪这个职业绝对是具有特殊性的。如前文所说,他们具备比一般人要多太多的信息和资源,一旦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那么,对于其他主体来说是极其不公的,也很容易侵犯到其他主体的利益。因此,应该禁止他们参与到“炒房”之中。

中介炒房合同纠纷中,不少人可能会质疑卖房者毁约,看到房子卖高价就后悔了,而当初他们在签约的时候可是自愿的,不可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问题就在于,中介“买房人”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得知卖房人急于卖房筹钱等信息而杀价,也可能会和这起房屋买卖的实际中介(注:中介买房人不会犯自己代理自己的错误,不然这个合同可以直接判无效,所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他们会以普通买房人的身份出现,而这单买卖的中介另有其人)串通,让卖房人误以为自己所签订的价格是一个公道的市场价格,实际并非如此,甚至在合同中留下不少有利于自己但是卖家浑然不觉的后门来。
作者: lirengyu    时间: 2017-4-13 10:28
现在的房价还不够高吗 还要炒?
作者: zhanghou205    时间: 2017-4-13 11:31
现在很多行业都是缺乏职业道德的,中介敢这么干,一是这方面的惩罚适当的轻,而且相当的信用体系不够完整;二是现在人的价值观就是一切向钱看齐
作者: q383592105    时间: 2017-4-13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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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odys    时间: 2017-4-13 17:11
这是把政府的管理不当转变成立法律问题。
作者: hjjksddd    时间: 2017-4-13 17:15

房产中介人员应该是有严格的职业道德要求的,忠实于客户,法院的判决合理。
作者: 15533910868    时间: 2017-4-13 18:06
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作者: yt62817552    时间: 2017-4-13 18:19
依法办事才有法制国家。
作者: yzhfeiyu    时间: 2017-4-13 21:19
买卖双方应该有严格的职业道德要求,在现在的中国这个好像很缺。逐步完善!!!
作者: jiboy    时间: 2017-4-14 08:02
中介在赚钱
作者: mankankan001    时间: 2017-4-14 09:06
中介在钻空子
作者: chenfengyy    时间: 2017-4-14 09:07
总结一下合同无效的三个理由:

第一是,合同有违公平交易,会扰乱市场秩序。‘被告(本案中的卖房者)允许原告(本案中的买房者)将该房屋过户给第三方名下,并配合过户一切手续,配合原告看房’的约定,将导致最终的买受人非本案原告,此约定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更有可能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借此倒卖房屋。”

第二是本次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例中的理由,签订合同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具体说来——“(合同中的买房者)签订该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售他人,并非要购买被告名下的涉诉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

第三则是,房产中介人员或者说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该是有着严格的职业道德要求的,忠实于客户,不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他们不能违背这样的职业义务。

这三大理由中,最坚实的一条是违背房产中介的职业道德

三大理由中,前两条有一定的争议性。比如,理由一中的相关判决认为“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这个观点显然和理由二有冲突性。而对于“真实意思”表示这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在其财新的专栏里也提出质疑,认为这个“真意”应是双方共同的意图,不是一方所独有的私下盘算。中介的身份对于双方真实意图表示没有影响。

第三条理由,则最为坚实,聚焦于中介这个特殊的身份。事实上,省去了中介二字,而直接说炒房合同无效。这样确实会让人担忧,认为给了卖房者钻空子的空间,比如签订好的合同,卖房者发现房价涨了,后悔了,遂找“炒房”这个理由来撕毁合同。事实上,普通人的房屋买卖,不管是不是以“炒”为目的,都属于合同自由的范畴。但是,中介或者说房地产经纪这个职业绝对是具有特殊性的。如前文所说,他们具备比一般人要多太多的信息和资源,一旦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那么,对于其他主体来说是极其不公的,也很容易侵犯到其他主体的利益。因此,应该禁止他们参与到“炒房”之中。

中介炒房合同纠纷中,不少人可能会质疑卖房者毁约,看到房子卖高价就后悔了,而当初他们在签约的时候可是自愿的,不可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问题就在于,中介“买房人”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得知卖房人急于卖房筹钱等信息而杀价,也可能会和这起房屋买卖的实际中介(注:中介买房人不会犯自己代理自己的错误,不然这个合同可以直接判无效,所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他们会以普通买房人的身份出现,而这单买卖的中介另有其人)串通,让卖房人误以为自己所签订的价格是一个公道的市场价格,实际并非如此,甚至在合同中留下不少有利于自己但是卖家浑然不觉的后门来。
作者: ytsjh49    时间: 2017-4-14 14:53
国家应该出立专门的法律来制裁恶意炒房者!
作者: ik888    时间: 2017-4-14 17:40
当然非常合理,早就应该规范中介市场了。
作者: zhanghou205    时间: 2017-4-14 20:31
如果这么明显的合同诈骗都不判无效的话,那中国的法律就真是一个笑话了。
作者: pengbing2008    时间: 2017-4-14 23:13
炒房子的好多是中介,这叫做置业,李嘉诚都是靠置业房地产发展起来的,但他是在金融危机时期逆流置业,是因为眼光独到。而中介依靠的是双方信息的不对等赚钱,这是一种炒作行为,要打压才行。
作者: hos5201314    时间: 2017-4-15 09:54
非常合理,房屋本来建设后就是用来住的,而不是用来炒的,毕竟大部分人买不起高价房,这样会加大阶级分化,愈演愈烈之下可能就是社会变革了
作者: chenfengyy    时间: 2017-4-15 11:16
总结一下合同无效的三个理由:

第一是,合同有违公平交易,会扰乱市场秩序。‘被告(本案中的卖房者)允许原告(本案中的买房者)将该房屋过户给第三方名下,并配合过户一切手续,配合原告看房’的约定,将导致最终的买受人非本案原告,此约定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更有可能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借此倒卖房屋。”

第二是本次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例中的理由,签订合同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具体说来——“(合同中的买房者)签订该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售他人,并非要购买被告名下的涉诉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

第三则是,房产中介人员或者说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该是有着严格的职业道德要求的,忠实于客户,不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他们不能违背这样的职业义务。

这三大理由中,最坚实的一条是违背房产中介的职业道德

三大理由中,前两条有一定的争议性。比如,理由一中的相关判决认为“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这个观点显然和理由二有冲突性。而对于“真实意思”表示这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在其财新的专栏里也提出质疑,认为这个“真意”应是双方共同的意图,不是一方所独有的私下盘算。中介的身份对于双方真实意图表示没有影响。

第三条理由,则最为坚实,聚焦于中介这个特殊的身份。事实上,省去了中介二字,而直接说炒房合同无效。这样确实会让人担忧,认为给了卖房者钻空子的空间,比如签订好的合同,卖房者发现房价涨了,后悔了,遂找“炒房”这个理由来撕毁合同。事实上,普通人的房屋买卖,不管是不是以“炒”为目的,都属于合同自由的范畴。但是,中介或者说房地产经纪这个职业绝对是具有特殊性的。如前文所说,他们具备比一般人要多太多的信息和资源,一旦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那么,对于其他主体来说是极其不公的,也很容易侵犯到其他主体的利益。因此,应该禁止他们参与到“炒房”之中。

中介炒房合同纠纷中,不少人可能会质疑卖房者毁约,看到房子卖高价就后悔了,而当初他们在签约的时候可是自愿的,不可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问题就在于,中介“买房人”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得知卖房人急于卖房筹钱等信息而杀价,也可能会和这起房屋买卖的实际中介(注:中介买房人不会犯自己代理自己的错误,不然这个合同可以直接判无效,所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他们会以普通买房人的身份出现,而这单买卖的中介另有其人)串通,让卖房人误以为自己所签订的价格是一个公道的市场价格,实际并非如此,甚至在合同中留下不少有利于自己但是卖家浑然不觉的后门来。
作者: TCL116    时间: 2017-4-15 11:24
房屋本来就不是中介所有的,中介既没有所有权,就无权处分房产,合同无效的判决是合适的
作者: ⑥个核桃    时间: 2017-4-15 12:55
首先,无效合同大致有5种类型。①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②损害社会的利益。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是第三人的利益。④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⑤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  所以嘛,你懂的~
作者: 耳早    时间: 2017-4-15 16:24
中介既然已经受买方的委托寻找房源,那你的角色就应该是为买方服务收取佣金的服务机构了,而不应该趁着信息不对称摇身一变成了房屋的卖方来坑害你的委托人,所以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作者: 虬君    时间: 2017-4-15 16:58
职务性犯罪之所以在中国屡屡发生就是我们缺乏对灰色地带的有效遏制,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才是行业的立身之本。支持法院的判罚!
作者: 老牛擦    时间: 2017-4-15 19:55
我觉得不那么简单吧,合同法确实有契约真实意思表达的含义,不过这信息太少了,不能一概而论
作者: baodys    时间: 2017-4-15 20:54
炒房和做买卖是一样要实现收益的,没有错,房价的高昂是政府的问题。
作者: chenfengyy    时间: 2017-4-16 01:30

总结一下合同无效的三个理由:

第一是,合同有违公平交易,会扰乱市场秩序。‘被告(本案中的卖房者)允许原告(本案中的买房者)将该房屋过户给第三方名下,并配合过户一切手续,配合原告看房’的约定,将导致最终的买受人非本案原告,此约定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更有可能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借此倒卖房屋。”

第二是本次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例中的理由,签订合同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具体说来——“(合同中的买房者)签订该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售他人,并非要购买被告名下的涉诉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

第三则是,房产中介人员或者说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该是有着严格的职业道德要求的,忠实于客户,不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他们不能违背这样的职业义务。

这三大理由中,最坚实的一条是违背房产中介的职业道德

三大理由中,前两条有一定的争议性。比如,理由一中的相关判决认为“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这个观点显然和理由二有冲突性。而对于“真实意思”表示这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在其财新的专栏里也提出质疑,认为这个“真意”应是双方共同的意图,不是一方所独有的私下盘算。中介的身份对于双方真实意图表示没有影响。

第三条理由,则最为坚实,聚焦于中介这个特殊的身份。事实上,省去了中介二字,而直接说炒房合同无效。这样确实会让人担忧,认为给了卖房者钻空子的空间,比如签订好的合同,卖房者发现房价涨了,后悔了,遂找“炒房”这个理由来撕毁合同。事实上,普通人的房屋买卖,不管是不是以“炒”为目的,都属于合同自由的范畴。但是,中介或者说房地产经纪这个职业绝对是具有特殊性的。如前文所说,他们具备比一般人要多太多的信息和资源,一旦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那么,对于其他主体来说是极其不公的,也很容易侵犯到其他主体的利益。因此,应该禁止他们参与到“炒房”之中。

中介炒房合同纠纷中,不少人可能会质疑卖房者毁约,看到房子卖高价就后悔了,而当初他们在签约的时候可是自愿的,不可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问题就在于,中介“买房人”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得知卖房人急于卖房筹钱等信息而杀价,也可能会和这起房屋买卖的实际中介(注:中介买房人不会犯自己代理自己的错误,不然这个合同可以直接判无效,所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他们会以普通买房人的身份出现,而这单买卖的中介另有其人)串通,让卖房人误以为自己所签订的价格是一个公道的市场价格,实际并非如此,甚至在合同中留下不少有利于自己但是卖家浑然不觉的后门来。
评分
作者: xjdlt    时间: 2017-4-16 07:50
相当于诈骗,感觉应当把当事人判刑入狱!
作者: 朝安游侠    时间: 2017-4-16 10:44
国家应该出立专门的法律来制裁恶意炒房者
作者: chenfengyy    时间: 2017-4-16 12:53
聚焦于中介这个特殊的身份。事实上,省去了中介二字,而直接说炒房合同无效。这样确实会让人担忧,认为给了卖房者钻空子的空间,比如签订好的合同,卖房者发现房价涨了,后悔了,遂找“炒房”这个理由来撕毁合同。事实上,普通人的房屋买卖,不管是不是以“炒”为目的,都属于合同自由的范畴。但是,中介或者说房地产经纪这个职业绝对是具有特殊性的。如前文所说,他们具备比一般人要多太多的信息和资源,一旦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那么,对于其他主体来说是极其不公的,也很容易侵犯到其他主体的利益。因此,应该禁止他们参与到“炒房”之中。

中介炒房合同纠纷中,不少人可能会质疑卖房者毁约,看到房子卖高价就后悔了,而当初他们在签约的时候可是自愿的,不可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问题就在于,中介“买房人”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得知卖房人急于卖房筹钱等信息而杀价,也可能会和这起房屋买卖的实际中介(注:中介买房人不会犯自己代理自己的错误,不然这个合同可以直接判无效,所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他们会以普通买房人的身份出现,而这单买卖的中介另有其人)串通,让卖房人误以为自己所签订的价格是一个公道的市场价格,实际并非如此,甚至在合同中留下不少有利于自己但是卖家浑然不觉的后门来。
房产中介人员应该是有严格的职业道德要求的,忠实于客户,所以法院的判决合理。
很多房产中介都是低买高卖,就是他们把房地产行业搞得乌烟瘴气,钻了国家的空子,坑害了老百姓,他们受到打击是维护了国家和老百姓的利益,是天经地义,大快人心,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为法院点赞。

作者: qazxsw190    时间: 2017-4-16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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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enfengyy    时间: 2017-4-17 10:53
房产中介它只是一个想挣钱的部门,它倒腾不合法的房子也是为图钱,所以当它买卖不合法的房子被法院判决合同不合理也很正常!
房产中介人员应该是有严格的职业道德要求的,忠实于客户,所以法院的判决合理。
很多房产中介都是低买高卖,就是他们把房地产行业搞得乌烟瘴气,钻了国家的空子,坑害了老百姓,他们受到打击是维护了国家和老百姓的利益,是天经地义,大快人心,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为法院点赞。
在中国,钱多的买几套房子加价卖出去,那叫房地产投资买卖,不犯法?钱少的,买几张火车票加价卖出去,那叫黄牛票贩子,犯法了。当官的包养女子365天叫包二奶,是生活作风问题,是道德方面的问题。钱少的包养女子一小时,叫嫖娼,违法了,罚款带坐牢。钱多的,买股票买期货,一天输赢几十万叫理财投资。钱少的打打牌,一天输赢几百几千,叫赌博,犯罪了,拘留还罚款。
作者: lynv_0    时间: 2017-4-18 11:40
相信法院判决。现在做生意不能全靠坑了,还是要有诚信的。
作者: chenfengyy    时间: 2017-4-18 12:33
被判合理,支持法院判决,房产中介它只是一个想挣钱的部门,它倒腾不合法的房子也是为图钱,所以当它买卖不合法的房子被法院判决合同不合理也很正常! 房产中介人员应该是有严格的职业道德要求的,忠实于客户,所以法院的判决合理。 很多房产中介都是低买高卖,就是他们把房地产行业搞得乌烟瘴气,钻了国家的空子,坑害了老百姓,他们受到打击是维护了国家和老百姓的利益,是天经地义,大快人心,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为法院点赞。
作者: dz552    时间: 2017-4-18 18:02
人应该有合同精神,低买高卖的买卖大有人做,政府也经常从老百姓低价买入地皮再高价卖给开发商,让广大老百姓如何申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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