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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活动】中介炒房合同被判无效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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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K大赛] 【辩论活动】中介炒房合同被判无效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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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11 21:28:33 | 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最近,一起民事法律判决引发了非常大的关注,被称为“中介炒房首判”。房产中介从业者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加价卖房给第三方,“低买高卖”。卖房人发现之后不愿意履行合同了,纠纷闹上法庭。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则判决合同不成立,理由是合同中的买房人一方(房产中介人员)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很多人为判决拍手叫好,希望可以震慑炒房者。也有人怕卖房者会因此肆意反悔。到底该如何看待呢?

结束时间: 2017-4-18 21:04

正方观点 (28)

房产中介人员应该是有严格的职业道德要求的,忠实于客户,所以法院的判决合理。

反方观点 (3)

卖房者毁约,看到房子卖高价就后悔了,而当初他们在签约的时候可是自愿的,不可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所以法院的判决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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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1 21:54:57 | 只看该作者|
还应当罚款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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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1 23:18:40 | 只看该作者|
感觉有可能有后续爆料,目前持中立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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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1 23:56:11 | 只看该作者|
房屋中介要有职业道德操守  国家应该出立专门的法律来制裁恶意炒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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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2 06:29:23 | 只看该作者|
房产中介人员应该是有严格的职业道德要求的,忠实于客户,所以法院的判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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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2 07:11:19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应该是“一个愿买,一个愿挨!”,但作为普通老百姓,还是希望吃亏的不是普通的工薪阶层,所以法院的判决是大快人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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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2 08:26:32 | 只看该作者|
挺讨厌中介的,炒高房价都是他们推波助澜,判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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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2 08:33:26 | 只看该作者|
总结一下合同无效的三个理由:

第一是,合同有违公平交易,会扰乱市场秩序。‘被告(本案中的卖房者)允许原告(本案中的买房者)将该房屋过户给第三方名下,并配合过户一切手续,配合原告看房’的约定,将导致最终的买受人非本案原告,此约定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更有可能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借此倒卖房屋。”

第二是本次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例中的理由,签订合同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具体说来——“(合同中的买房者)签订该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售他人,并非要购买被告名下的涉诉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

第三则是,房产中介人员或者说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该是有着严格的职业道德要求的,忠实于客户,不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他们不能违背这样的职业义务。

这三大理由中,最坚实的一条是违背房产中介的职业道德

三大理由中,前两条有一定的争议性。比如,理由一中的相关判决认为“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这个观点显然和理由二有冲突性。而对于“真实意思”表示这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在其财新的专栏里也提出质疑,认为这个“真意”应是双方共同的意图,不是一方所独有的私下盘算。中介的身份对于双方真实意图表示没有影响。

第三条理由,则最为坚实,聚焦于中介这个特殊的身份。事实上,省去了中介二字,而直接说炒房合同无效。这样确实会让人担忧,认为给了卖房者钻空子的空间,比如签订好的合同,卖房者发现房价涨了,后悔了,遂找“炒房”这个理由来撕毁合同。事实上,普通人的房屋买卖,不管是不是以“炒”为目的,都属于合同自由的范畴。但是,中介或者说房地产经纪这个职业绝对是具有特殊性的。如前文所说,他们具备比一般人要多太多的信息和资源,一旦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那么,对于其他主体来说是极其不公的,也很容易侵犯到其他主体的利益。因此,应该禁止他们参与到“炒房”之中。

中介炒房合同纠纷中,不少人可能会质疑卖房者毁约,看到房子卖高价就后悔了,而当初他们在签约的时候可是自愿的,不可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问题就在于,中介“买房人”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得知卖房人急于卖房筹钱等信息而杀价,也可能会和这起房屋买卖的实际中介(注:中介买房人不会犯自己代理自己的错误,不然这个合同可以直接判无效,所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他们会以普通买房人的身份出现,而这单买卖的中介另有其人)串通,让卖房人误以为自己所签订的价格是一个公道的市场价格,实际并非如此,甚至在合同中留下不少有利于自己但是卖家浑然不觉的后门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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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2 08:49:48 | 只看该作者|

房子就是这样被他们抄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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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2 09:17:25 | 只看该作者|
法院的判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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